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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地税函[2002]29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8-01 | 生效日期:2002-08-01 |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请示》(阜阳地税[2002]126号)收悉。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现批复如下: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纳税人虽有应税行为,如果国税部门未对其应纳增值税进行核算征收,因而没有计征依据,则不能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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