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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全面开征水资源费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预[2002]169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财政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缓解我市水资源紧缺状况,促进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2002年2月1日起我市全面开征水资源费,现将全面开征水资源费后有关预算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收入的划分
  1.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取用的地表水,规划市区范围以内自备井供水以及生产纯净水取用的地下水,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规划市区自来水厂取用的地下水,用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全部上缴市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2.由各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征收的规划市区以外地区的自备井、生产纯净水,乡镇及村办企业、农业及区县自来水公司(含规划市区以外的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所属水厂)为供本地区自来水取用的地下水,规划市区范围内的乡镇及村办企业、农业及本区县自来水公司取用的地下水,用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按照市与区县各50%的比例进行划分。

  二、缴库问题
  1.由市节水事务管理中心和市城市节水办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统一填制从市财政领取的《一般缴款书》,使用“7002城市水资源费”科目,缴入市级金库,由“295建行开发区支库”办理入库手续。
  2.由各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区县节水办统一到区县财政领取《一般缴款书,分发各缴款单位,缴款单位填写《一般缴款书》,使用“7002城市水资源费”科目,到各自开户银行办理缴库手续,由国库计算机程序自动按市与区县分配比例划分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各区县已入库的水资源费暂不进行调库,年终结算时再进行调整。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0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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