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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高等、中等医学院校实习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0]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2-23 | 生效日期:2000-02-23 |
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报高、中等医学院校实习费收费标准的函”(桂卫计[1999]104号)悉。高、中等医(药)院校的学生进行生产实习是医学教育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使接受实习生的医疗单位能够适当补偿水电、办公用品、带教老师的课酬等费用,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已以桂财预外字[1999]27号文同意接收实习生的医疗单位向委派实习生的学校适当收取实习费。现将实习费的具体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每生每月50元;
二、普通中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每生每月40元;
三、成人高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每生每月60元;
四、成人中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每生每月50元;
五、新高等职业医(药)学教育学生每生每月150元。
实习费由学校从学生交纳的学费中支付,不得另向学生收取。
请有关接收实习生的医疗单位按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取实习费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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