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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关于广西大学招收香港、澳门、台湾自费研究生学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0]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16 | 生效日期:2000-03-16 |
广西大学:
你校《关于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自费研究生收取学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港、澳、台人士自费研究生学费标准为:
1、文科类专业:
自费硕士生24000元/生/年,博士生28000元/生/年;
2、理、工科类专业:
自费硕士生28000元/生/年,博士生32000元/生/年;
二、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外币,交纳外币时,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计价收费。
三、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接到本通知后,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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