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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罚没收入缴库问题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行函[2002]3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8-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罚没收入是否可以执行汇缴主管部门的请示》(财驻沪监字[2002]第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中关于“罚没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由执罚单位按规定就地缴入国库”的规定,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罚没收入应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原《关于九城市出入境边防检查部站统一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边检罚款专用收据的通知》(公装财[2000]484号)中“边检罚没收入的上缴”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其他八城市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罚没收入也应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此复。
财政部
200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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