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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地税函[2002]9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8-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要及时通知上述文件涉及的收费单位(部门)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及领购发票事宜,依法纳税。
二、《通知》规定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一律使用地方税发票。
附件:(略)
1、粤地税函[2002]408号
2、粤财综[2002]9号
3、财综[2001]9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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