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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暂住证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费[2002]2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12 | 生效日期:2002-08-20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暂住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报告》(黔公函[2002]4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精神和《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我省公安部门已推行暂住证卡式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住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4元/张,不得另收手续费。
二、暂住证卡为一人一证,有效使用期限一年。证件期满需继续办理,应在期满1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三年内不再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请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贵州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另重申,纸质《暂住证》工本费为5元/证。
五、本通知从2002年8月20日起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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