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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征地管理费征收和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财综[2002]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06 生效日期:2002-08-06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局):
  最近,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地收费检查中,发现少数地方存在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业务费的问题。为了严格政策,切实纠正偏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征地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取消征地管理费项目、减免征地管理费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办理征地业务时收取的征地管理费不再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缴征地管理费。

  二、土地出让业务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993]冀财综字第1号)的规定执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2%的业务费,全额用于本级业务工作开展,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集中。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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