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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2]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01 | 生效日期:2002-08-01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日,连续接到一些学生和家长的举报电话,反映部分学校特别是一些重点高中借生之际,提高收费标准,在政策规定之外向学生收取“建校费”、“赞助费”等费用。对此,经认真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收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千家万户关心和涉及社会安定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学校要从大局出发,站在讲政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各项收费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00二年各校自费生和非本学区学生的收费标准,除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批准外,必须保持二000年的收费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各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自费生和非本学区学生的学费标准。
二、对于一些地区、部门、学校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提高自费生和非本学区学生收费标准,突破二000年收费水平的,必须立即纠正。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如“建校费”、“赞助费”等,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发<全省落实“收支两条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综[2002]650号)要求,对各校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各中、小学校开学后,省有关部门将组成检查组赴各校进行收费重点复查,对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违纪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一些学校违纪多收取的学费,除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清退和没收外,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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