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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沈地税发[2002]第11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8-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单位税收会计要认真、准确核算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微机核算和手工记账相结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的填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局设计了“代征代扣税款结报(代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各基层单位可根据代征代扣税款结报(代审批)表分户、分税种按月进行汇总。
二、代征代扣税款自缴库之日起3年以内,由代征代扣单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凭代征代扣税款有关申报表和缴税凭证以及结报证明材料等办理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
三、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各基层局将《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2)上报市局(计划财务处)。
附件:(略)
1、代征代扣税款结报(代审批)表
2、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情况统计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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