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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会[2004]7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12-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04)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抓好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各地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提高我省小企业的会计工作水平,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应当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公共媒体,利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网站,大力宣传《小企业会计制度》;发挥地方大中专院校和会计学术组织等社会资源的作用,加强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各小企业应支持本企业会计人员参加培训。按照财政部要求,《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将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底,组织对小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由财政部门发放培训证书。
二、加强对小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地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为本地区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提供指导和帮助。我省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有关衔接工作。各地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小企业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度,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将对小企业的依法建帐、会计核算、会计信息披露、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参加继续教育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三、继续做好小企业情况调查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2004年6月9日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04]9号)要求,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完成对本地区小企业的调查上报和建档工作。各小企业应积极配合,将本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数量及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书面方式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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