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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2004年工程勘察设计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建函科[2004]5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09 | 生效日期:2004-11-09 |
市建设局(建委):
为做好我省2004年工程勘察设计年报统计工作,现将建设部《关于报送2004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4]6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4年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继续执行2003年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
《年报制度》中,建设1表、2表、3表、4表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填报,建设5表、6表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二、全省所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持有专项设计资质证书且专门从事专项设计业务(含装饰、环保、智能、轻钢、幕墙、消防等)的单位都须按时报送勘察设计统计年报,不得迟报和漏报。各单位应当按照《年报制度》中“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指标解释”规定的要求认真填报统计年报,数据要完整、真实、准确,统计指标不得漏项或缺项。
三、勘察设计单位(包括部、省属单位)应将本单位相关数据输入“企业勘察设计信息系统”,并通过软件系统生成申报软盘(两张)和书面统计报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于2005年1月底前报至驻地设区市建设局(建委)。
四、各市建设局(建委)负责本市辖区内勘察设计单位统计年报的核对及汇总工作,连同填报的建设5表、6表,通过“勘察设计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生成2004年勘察设计年报统计数据汇总软盘(两张)和年报统计汇总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于2005年2月底前报至我厅科研设计处。
五、有关统计年报制度表格内容、统计年报明细表式、汇总表式参见建设部建质函[2003]285号文件附件。
附件:建设部《关于报送2004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4]648号)。
附件:
关于报送2004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4]6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2004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继续执行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3]218号文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为做好2004年的年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督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严格按《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有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年报制度》中,建设1表、2表、3表、4表由勘察设计企业负责填报,建设5表、6表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管理部门同时填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于2005年4月5日前将汇总表及企业数据汇总软盘报建设部。为此,要督促各勘察设计企业将本企业相关数据输入“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软件生成2004年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于2005年3月20日前将书面文件加盖印章及软盘上报地、市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各部门及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均按年报制度要求,于2005年3月20日前向当地地、市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四、各地建设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企业进行年报、年检软件操作的培训。有关事宜请与我部质量司联系。
联系人:质量司综合处 林涛
联系电话:010-68393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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