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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管理费预算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地税函[2004]27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12-13 | 生效日期:2004-12-13 |
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对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请示》(唐冀物请字[2004]1号)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单位2004年度管理费预算为2000万元.所属企业缴纳管理费的定额见《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附后).上述企业按核定定额缴纳的管理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缴纳管理费超过核定定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不足核定定额的,据实扣除,其未缴的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附件: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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