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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2004年度管理费预算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地税函[2004]28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12-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河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
你单位《关于向直属企业税前收取2004年度管理费请示》(冀物字[2004]85号)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公司2004年度管理费预算为350万元.直属企业缴纳管理费的定额见《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附后).上述企业按核定定额缴纳的管理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缴纳管理费超过核定定额的部分,不得扣
除;不足核定定额的,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附件: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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