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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新华书店2004年度管理费预算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地税函[2004]28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12-13 | 生效日期:2004-12-13 |
河北省新华书店:
你单位《关于集中各市、县新华书店管理费的请示》(冀书财字[2004]15号)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单位2004年度向各市、县新华书店集中提取管理费360万元.各市、县新华书店上缴管理费的定额见《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附后).各市、县新华书店按核定定额缴纳的管理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缴纳管理费超过核定定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不足核定定额的,据实扣除,其未缴的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缴时扣除.
附件: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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