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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试行)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长政发[2004]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09 | 生效日期:2004-12-09 |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明确区、乡两级事权与财权,合理确定上下级之间、区域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和分配办法,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区政府决定,对现行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实行“税收属地管理,核定乡镇(街道)收支基数,收支挂钩,增长分档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必要性
2001年,我区在继续执行1999年实施的“划定收支范围,确定收支基数,核定上缴(补助),一定三年不变”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坚持“收入支出范围的划分不变,收入支出基数不变,上缴或补助定额不变”的原则,制定了现行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几年来,该体制对乡镇(街道)培植财源、发展经济、增强实力,促进改革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我区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加之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隶属关系变化,区本级与乡镇(街道)之间及乡镇(街道)相互之间税收收入的模糊区扩大,税收混级混库现象严重,现有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如继续执行该体制,极易造成利益分配的欠合理,不利于乡镇(街道)的长期投资及区、乡镇(街道)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平衡发展。尤其是今年全市进行了“税收属地管理,主体税种两级分享”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这对我区现行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产生了很大冲击,改革势在必行。
二、财政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二)实行税收属地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的原则。税收按属地征收,同时按实现地划分归属,可有效防止税源交叉、混级混库等问题,降低税收成本。
(三)增强区级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防范改革风险的原则。
(四)财权与事权相结合,有利于乡镇(街道)之间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规范、统一,促进乡镇(街道)公平竞争的原则。
(六)统一政策、规范操作,特殊问题区别对待的原则。
(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税收增长激励机制的原则。
(八)激励乡镇(街道)加强财源建设,大力招商引资,培植地方税源。
三、财政体制调整的基本内容
(一)收入基数
按照乡镇(街道)2004年年初确定的国、地税收入计划及财政收入中契税的收入计划,加上区本级转移到各乡镇(街道)的国、地税收入及契税收入,并考虑各项调整因素后,作为乡镇(街道)的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
按照乡镇(街道)2004年实有在编在职人数等现有财政供养范围内的基本情况,结合区直部门预算测算定额,计算确定各乡镇(街道)支出基数。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计生经费、公费医疗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收支挂钩增长比例的确定
本着公正、规范、统一的原则,确定各乡镇(街道)年地方财政收入每增长1%,支出相应增长1%;年地方财政收入增幅超过30%以上部分,每增长1%,支出相应增长1.2%.
各乡镇(街道)实际收入比上年收入减少时,按以上比例相应扣减支出基数。
收支挂钩增长比例暂定三年。
(四)其他有关规定
1、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问题。各乡镇(街道)关于引进开放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严格按照长发[2003]22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列支,但在计算乡镇(街道)收入增长比例时,要相应剔除兑现的奖励资金部分。
2、关于异地安置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兑现问题。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充分调动各乡镇(街道)利用现有资源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凡以乡镇(街道)为主作为第一牵头人引进的企业,不在本乡镇(街道)落户的,区财政可以把该企业实现的全部区级地方收入的50%划为引进乡镇(街道)的收入范围,计算收入增长比例。
3、关于建立税源合理流动分享机制问题。建立企业纳税主体迁移税源转移分享制度。原乡镇(街道)企业整建制搬迁至其他乡镇(街道)的,迁移企业按经营所在地征收后,第一年按基数的80%划归迁出乡镇(街道)收入范围,第二年划归50%,第三年划归30%,作为对迁出乡镇(街道)的补偿。
4、关于市与我区单独结算的企业问题。我区也按照该企业留成地方的实际财力相应增加或减少所在乡镇(街道)的地方财政收入。
5、关于农业税收入基数问题。考虑到农业税分三年逐步取消,此次改革农业税不再计入乡镇(街道)的收入基数,2005年按区财政下达的收入计划来完成。完不成收入计划,在支出基数中相应扣减未完成的收入计划数。
6、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收入基数问题。考虑到耕地占用税收入的不确定性,此次改革不计入乡镇(街道)收入基数和收入范围,仍由区财政直接征收。
7、关于乡镇(街道)债务偿还问题。此次改革不计入支出基数,由乡镇(街道)自行负担。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从乡镇(街道)收入增长分成和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中解决。
8、关于乡镇(街道)义务兵补助等优抚支出问题。考虑到该项支出的不确定性,此次改革不计入乡镇(街道)的支出基数,由区财政专项补助有关乡镇(街道)。
9、关于乡镇(街道)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问题。此次改革不计入乡镇(街道)的收入、支出基数,由区财政专项补助有关乡镇(街道)。
10、关于从优待干,提高双泉、武庄贫困乡镇干部职工待遇问题。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乡镇“促强扶弱”机制促进乡镇平衡发展意见》,年终由区财政专项予以补助。
11、关于村级支出问题。按照村级自身收入情况和村级规模范围的不同,划分支出定额,由区财政专项计算并予以补助。
12、关于因体制调整产生的乡镇(街道)之间收入规模和财力不平衡问题。区财政年终视财力情况给予转移支付,并严格按照长政办发[2002]14号文件执行。
四、新体制运行的保障措施
(一)国税和地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征收部门,应按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统一设置机构,划分征管范围,不再区分企业级次。同时,乡镇(街道)国、地税部门每月要定期提供税收收入情况。
(二)关于济南经济开发区收入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以市划定的区域范围为基础,初步确定以平安、崮云湖两个街道办事处的收入作为开发区的收入数上报和统计。
(三)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各乡镇(街道)的税收归属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四)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财政体制,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大力培植财源,努力挖潜增收,合理安排支出,保证财政体制的顺利实施。
五、新体制的执行时间
新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本体制随之调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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