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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溧阳市市级工程类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溧政办发[2004]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2004-12-15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制订的《关于溧阳市市级工程类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溧阳市市级工程类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级工程类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溧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政府颁布溧阳市当年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文教、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工程,办公用房修缮、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二、操作程序
(一)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上述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表,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在具体实施工程项目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采购单位依据有关资料,到市发展计划局办理工程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手续。
2、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采购预算和项目立项(可研)批文,按照政府采购申报程序填报有关政府采购计划表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送政府采购中心,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知采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3、采购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批文,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等手续。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招投标资源优势,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1)投资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依据立项(可研)批文和政府采购计划表,到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报建手续后,并由采购单位与市政府采购中心共同组织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定施工合同。
(2)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投标工作。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依据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三)资金拨付方式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按市财政局现行拨款办法,根据工程进度办理拨款。
其他工程项目资金拨款按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程序办理拨款。

  三、加强管理,依法监督
市发展计划局、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应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市级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市发展计划局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明确采购方式,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专项稽察。
市财政局应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审核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表,严肃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强对项目资金跟踪管理和工程项目的决算审计,对超预算的工程项目不予追加资金。对违反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的,依法追究采购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建设局作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和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的监督,对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依法查处。

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建设局 
溧阳市发展计划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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