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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总工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工联字[2004]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10 生效日期:2004-12-10
 

各市(地)总工会,各行署(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就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98]第19号)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二、1998年11月份以前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原所在单位破产、关闭、停产、停业的,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由劳模原所在单位的集团公司按标准发放;集团公司发放有困难的,由当地总工会报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由集团公司按标准发放;劳模原单位无隶属集团公司的,其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三、各市(地)总工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把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纳入劳动监察的内容。  各市(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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