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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办函[2000]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 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扩大内需,改善有效供给,经研究决定,我省从2000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专控商品审批管理工作职责仍维持不变。对财政困难县,拖欠职工工资的市、地、州、县(市、区)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亏损企业、拖欠税收的企业,原则上仍不准购买非生产用小汽车。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严格凭省控办开出的“准购证”办理入户手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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