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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决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沈地税所[2000]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1-17 | 生效日期:2000-01-17 |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9]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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