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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劳社险[2004]3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1-01 生效日期:2005-01-01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部分原厂级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对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杭劳社险[2004]24号)(以下简称杭劳社险[2004]24号)规定的企业部分原厂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对象的享受条件和生活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1、适当扩大享受企业原厂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对象的范围
原杭劳社险[2004]24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对象范围扩大为:1982年底前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属国有企业及县以上集体企业任厂级领导,1994年底前在厂级领导岗位退休或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之前(以产权性质变化的工商登记日为准)在厂级领导岗位(包括享受厂级领导待遇的协理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退休的人员。
2、适当调整企业部分原厂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
(1)按杭劳社险[2004]24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补贴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原任副市(地)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360元;原任副市(地)级企业副职及县(处)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320元;原任县(处)级企业副职及党委建制正职的,每人每月280元;原任党委建制企业副职及党总支正职的,每人每月260元;原任党总支企业副职的,每人每月240元;原任党支部、联合支部建制企业正、副职的,每人每月200元。
(2)本次扩大范围享受原厂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标准为:
原任副市(地)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180元;原任副市(地)级企业副职及县(处)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160元;原任县(处)级企业副职及党委建制正职的,每人每月140元;原任党委建制企业副职及党总支正职的,每人每月130元;原任党总支企业副职的,每人每月120元;原任党支部、联合支部建制企业正、副职的,每人每月100元。
(3)本次调整原厂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和享受范围扩大新增人员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补充养老保险金解决。
3、审核发放办法。扩大享受范围新增的厂级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用和原已享受生活补贴的厂级退休人员调整增加费用的审核按杭劳社险[2004]24号文件规定执行。扩大享受范围新增厂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和原已享受生活补贴的厂级退休人员调整部分经审核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代为发放。
4、执行时间。本文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扩大享受范围新增厂级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自批准次月起享受。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05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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