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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部分零星小额采购试行单位自行采购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购[200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直各单位:
为了提高效率,满足各单位零星小额采购需要,鉴于部分电器与办公自动化设备市场价格竞争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研究政府采购工作的会议纪要”(省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139号)精神,现将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通用项目中的电器设备(包括摄影机、摄像机、空气调节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单项(个、件、套)单次采购1万元以下,全年单项(个、件、套)累计不超过3万元的部分,试行独立预算单位(包括主管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直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成立单位采购小组自行组织采购,由单位内部的财务、办公室或装备机构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不再进行集中采购。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小额采购全年单项累计限额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以上自行组织小额采购,不再向采购办上报采购计划,资金由各单位自行结算。
福建省财政厅
200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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