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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建房[2004]1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29 | 生效日期:2004-12-29 |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房委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建设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报表)的函》(建住房综函[2004]087号,见附件),现就做好报表填报、上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设部布置的房地产统计报表共九种,其中2004年年报四种,2005年定期报表五种。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委办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定具体科(处)和责任人,配备必要的设备,负责汇总填报相关报表,相关部门分管局长(主任)要认真审核把关,并对上报的数据质量负责。
二、利用信息网络,提高报送速度。各设区市应采用EXCEL汇总模板生成汇总表,向文后所附目录中的电子信箱报送EXCEL报表邮件。有关统计报表的EXCEL电子表格文件、汇总模板文件和报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请从建设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主页上的统计专栏“房地产信息报送问答”下载(网址:www.realestate.gov.cn)。各设区市在上报统计报表电子邮件的同时,应向省建设厅房管处邮寄经分管局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相同纸介质报表。
三、统一口径,提高质量。各地要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指标解释口径填报统计报表,各报表均填报自年初以来的累计数。根据我省需要,对房综3表《房地产交易情况》继续改为月报执行,另外,需强调的是,表中“新建商品房现售”指标口径按照建设部规定统一为:在报告期内,新建商品房竣工后进行现售并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数据,不包括报告期之前和报告期内已预售并办理合同备案后,在报告期内竣工并办理过户登记的数据。请各地及时对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管理软件进行相应调整,确保按规定口径统计汇总新建商品房现售指标数据。
四、各设区市在报送房综1表《房屋概况》2004年年报时,要将所辖各市的统计报表与设区市汇总数据分列同时报送。
五、请各设区市认真布置落实统计报表,务必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汇总上报统计报表和电子邮件。请各地按文后所附表式或从建设部网站下载印制并下发报表。
附件: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报表)的函(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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