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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采购[2004]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授权省财政厅制定公布省级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限额标准。现将《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目录发布后,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附件: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通用类项目采购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部门集中类项目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预算,按我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32号)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打包集中代理采购,并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类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部门集中采购。各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的其他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各采购人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单项价值或同类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六、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按我厅印发的《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7号)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省财政厅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我厅印发的《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粤财采购[2004]18号)组织实施。
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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