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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价[2004]3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28 | 生效日期:2005-01-01 |
省公安厅、农业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05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我省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另行下达。在省未下达新的收费标准时暂按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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