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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函[2004]4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21 | 生效日期:2004-12-21 |
市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函》(穗交函〔2004〕13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定额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8〕20号)附件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关于“(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国家计委(包栝原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可以定额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二、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字〔86〕633号)和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颁发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1987〕660号)是在《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之前下发的文件,1992年1月1日《条例》施行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需按该《条例》的规定执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需设立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规范性文件,包括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复函》(粤交运函〔1999〕3023号)都不能作为合法收费依据。
三、你委属下交通运输管理局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应严格执行粤价〔1998〕20号文“营运(营业)收入不超过0.8%”的规定。如果要改变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请你委督促交通运输管理局于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收费整改,并将情况报我局。否则,将按违规收费处理。
广州市其他机构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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