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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4]14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2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财政部、监察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6个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情况研究解决。

附件:(略)
1.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6.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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