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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5年节假日期间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汇综发[2004]168号 | 发文机关:农业部 | |
发文日期:2004-12-30 | 生效日期:2004-12-30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现将2005年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和“十一”国庆节期间有关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及方式通知如下:
一、2004年12月份的月报表于2005年1月6日前报送。
二、2005年4月份和9月份的月报表分别于5月10日和10月10日前报送。
三、2005年1月上旬、2月上旬、5月上旬和10月上旬的报表不单独报送,分别并入当月中旬旬报按原规定时间报送。
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及报送单位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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