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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04]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根据其有关规定,财政部目前正在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制度、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等规定将作相应修改。因此,按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规定,本市应于2004年开展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工作暂不执行,证书中关于“年检有效期”的规定也相应延期。待财政部有关文件下达,具体实施要求明确后,上海市财政局将及时在本网站“财税公告--财政公告”栏中予以公告,请留意。
上海市财政局
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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