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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政办发[2002]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23 | 生效日期:2002-07-23 |
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一)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做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基层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明确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十五”期间,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努力改善基层文化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全面加强基层文化设施、文化队伍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创新文化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不断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加强基层文化工作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担负起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各地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整体工作目标及综合性评先条件中,落到实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好基层文化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计划、财政、建设、土地、人事、编制、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积极支持基层文化建设。宣传、文化、教育、广电、体育及工、青、妇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基层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改善条件,建管结合,切实抓好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十五”期间,要力争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每个乡镇和社区都有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的目标。中等城市的市辖区要建设综合性的文化设施。70%以上的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要达到文化部规定的二级馆标准。要认真抓好乡镇、街道文化设施设备建设。对于被挤占、挪用的乡镇公益文化设施,当地政府要限期收回。对已撤并乡镇的文化站的土地、设施、设备等资产,原则上由合并后的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管理使用。如根据统筹规划,确需作价转让、拍卖的,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土地出让所得除按规定上缴外,其余均用于综合性宣传文化设施建设。
(五)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各级政府要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并重点建设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公共文化设施。各级计划、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对上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从规划、立项、资金、征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必须将乡镇文化设施建设列入规划,城镇新建或改造小区,要按小区规划的规模配套建设文化设施。小区文化设施规划、建成验收和投入使用应有文化行政部门参与审查。公共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行政划拨的,当地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城镇建设确需征用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建设单位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原则上在同类地段安置,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及档次不低于原有的标准,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六)加强管理,综合利用。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文化设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对于擅自改变用途的要尽快予以恢复,确保其用于开展文化业务。机关、学校、企业、部队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要充分发挥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作用,各级文化部门要搞好活动的组织与安排。
三、深化改革,转变机制,努力提高基层文化队伍素质
(七)积极推进基层文化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要尽快推行全员聘用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考评制度,激发基层文化单位的生机与活力。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全额拨款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文化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提供有利条件。
(八)合理确定乡镇文化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乡镇文化工作有专人负责。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各级财政要继续实行全额拨款,并按时足额到位,以确保文化干部专心从事本职工作。
(九)充分利用省、市、县文化机构的设施和智力资源,尽快建立文化行政管理干部和基层文化业务骨干培训网络,各级文化部门要坚持每年举办1至2次业务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大力培养和壮大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支持民间文化团体拓宽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在各类文艺评奖和文化交流中,对民办文艺团队、民间艺人要与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同等对待。要加强社区文化指导员队伍建设,县(市、区)文化部门要选拔一批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区工作、有文艺专长和组织能力的文艺骨干和居民自愿者,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员。
四、坚持导向,开展活动,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十一)要充分发挥公办文化机构的示范、导向作用。鼓励广大专业、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更多贴近生活、贴近时代、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文艺精品工程,争获全国、全省的各类文艺奖项。各文化单位要坚持开展各类文化艺术活动,把优秀文艺作品奉献给基层群众。要认真总结文化下乡活动、阵地活动、广场活动、节会活动经验,使基层文化活动经常化、多样化。在基层文化活动中,要努力创品牌、创特色,推出一批“特色文化社区”、“特色文化广场”。
(十二)保护、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加强基层特色文化建设。广大农村要发掘本地的文化资源,组织开展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浓郁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艺活动。继续推进民间艺术之乡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快民间艺术资源网络化保护工作,做好民间艺术资源的开发和文化旅游建设。
(十三)加强农村电影工作,力争到2005年,全省农村基本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抓好农村电影放映队建设,促进农村电影市场繁荣。
(十四)加强城乡文化市场的培育与管理,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要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网络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坚决制止传播色情、暴力、愚昧、反动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十五)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传播,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公共图书馆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文化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促进资源共享。要整合、开发和利用现有文献信息资源,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方便、快捷的文化服务。今年在全省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30个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中心。
(十六)继续开展文化先进县(市、区)、文化先进(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评选标准和考核办法,以期达到整体推进基层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
五、加大投入,强化措施,为基层文化建设提供保障
(十七)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对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投入。积极帮助县、乡文化单位化解债务。“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200万元,用于扶持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藏书建设和自动化、数字化建设要按《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落实。要建立健全购买农村16毫米影片专项资金财政补贴制度,被列入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县、市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
(十八)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切实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省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要鼓励社会力量办文化,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基层文化建设投入格局。
湖北省政府
2002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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