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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价费[2002]1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15 生效日期:2002-08-01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医疗机构的管理,做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校验工作,根据《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93号令)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费的通知》(鄂财综发[2001]45号)的规定,现将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登记费(含执业许可证工本费)由医疗机构在办理执业登记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不另交校验费:
  二、医疗机构校验费:
  凡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三、医疗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如换发执业许可证,须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证件工本费每套30元(含正副本,不含镜框费)。不另缴纳登记费和校验费。

  四、为了减轻农村负担,对村卫生室(所)免交执业登记费和校验费。办理执业登记时,只缴纳证件工本费30元。

  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的收费按国内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六、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技术服务机构的收费问题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以上费用时,必须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执行,不得越权或重复收费。也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

  八、本通知从二OO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有关收费规定停止执行。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1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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