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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商务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2]40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23 | 生效日期:2002-07-23 |
大渡口区物价局、大渡口区财政局:
你区“关于核定重庆市商务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渡区价[2001]13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区商务学校采取贷款和自筹的形式,投资200万元,新建了1栋学生公寓,该公寓建筑面积3470平方米,共96套房间。该住宿楼已符合我市实行公寓式管理的条件。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每套房间住6人,每生使用面积6.1平方米,每室配备有厕所、盥洗室、空调、天然气热水器(24小时供应热水)、电话、电扇两把、日光灯两盏、晾衣绳,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棉垫、桌凳、放物柜、蚊帐绳、挂物钩、热水瓶、灭蚊器、灭蚊药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每层楼设有公用学习室1间,室内配有彩电1台,586电脑两台,每天定时向学生开放。学生公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高中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400元。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中小学收费专用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学校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
五、本通知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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