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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长春市第十一中学分部自费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长物价[2002]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2002-07-01
 

长春市第十一中学分部:
  你分部《关于长春市第十一中学分部招生收费标准请示报告》收悉。鉴于分部在十一中南侧购置土地9000平方米,建教学楼、宿舍等12050平方米(计划总投资6728万元)的实际情况,根据《吉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吉省价收字[1998]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分部收取自费生学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分部必须保证在今年招收新生前将校舍及配套设施建成,交付使用后,方可向学生收取学费。

  二、考虑到分部师资配备及现有设施情况,今年可招生400人,收费标准为每生(三年)26000元。

  三、由学生自愿申请住宿的,其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500元(人均居住面积必须超3.5平方米以上,有空调、卫生间等)。
  原长物价[2001]98号文件同时废止。
  此复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长春市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0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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