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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周转金转增国家资本金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预[2002]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2002-07-08
 

省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财政周转金收尾工作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广东省省级财政周转金转增国家资本账务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省级财政周转金转增国家资本金账务处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2002年07月08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及省财政厅〈关于核销或归还省直单位借用省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的通知〉(粤财预[2000]1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省属24户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企业集团(以下统称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向省财政厅借用的各类财政周转金。
符合前款条件的周转金借款,经省财政厅与资产经营公司对借款人、欠款本金和占用费数额等内容进行核对确认后,由省财政厅向资产经营公司发出资地财政周转金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通知,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据以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的财政周转金转增国家资本金,按下列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财政周转金直接借款人的账务处理:
  1、按原来借款及预提财务费用时所记的负债科目,借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企业性质如为多元投资主体的,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国家资本(或国有法人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
  2、未按规定预提财政周转金占用费的,应按规定补提。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预提费用”科目,然后再按前款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资产经营公司将下属企业所借财政周转金本息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账务处理: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资本授权投资机构。在本通知下发后,省财政对借款企业的债权直接移交给该企业隶属的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资产经营公司应将本通知转发到前款涉及的借款企业,后者应在接到通知后,对负债科目的明细科目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将财政周转金转增国家资本金,应按规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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