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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价格[2002]102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6-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国家林业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收费标准的函》(林函计字[2002]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的规定执行。
二、你局在收取上述收费时,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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