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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工商局关于集中整治向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实施方案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2]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05 | 生效日期:2002-07-05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环境的工作部署,为大力整治不利于我省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环境,坚决制止向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以下简称“四乱”),从而创造好良的招商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省整治“四乱”工作,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落实省八届党代会精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构建“重法制、讲信誉、高效率、优服务”的投资环境,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法制环境。
二、整治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环境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全面清理检查向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收费、罚款、摊派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行为规范、管理程序、管理责任和监督办法,严惩违纪行为,切实加强规范管理,为更好地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一)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向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和各种摊派要全部取消。
(二)各地、各部门向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和各种摊派以及罚款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不合理的项目要予以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
(四)保留的向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五)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共同批准的向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项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三、整治工作重点
一是对涉及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收费、罚款和摊派项目进行重点清理整治;二是对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反映强烈的“四乱”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三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专项处理。
四、整治工作具体检查内容
(一)未经法定审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
(二)未按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订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或延长收费期限的收费;
(三)收费项目已被明令禁止、变更或收费标准调低,仍依据原项目、标准进行的收费;
(四)未向社会公布,不出示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不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或者使用自制涂改、伪造票据的收费;
(五)省级以上财政和物价部门确认的其他违规收费。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检查程序和自立检查项目的检查;
(七)对企业实施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或超过法律、法规规定额度的处罚;
(八)部门自定项目向企业摊派,或强行要求订书、订报及购买不需要的物品。
五、整治工作方法和步骤
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普遍清理,重点检查和集中复查的办法。各市、州在抓好本级的同时,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整治时间从2002年7月开始。检查时限为2001年至2002年,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检查可通过开座谈会、重点走访等形式,收集向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线索,顺藤摸瓜,找出违纪的部门、单位,对违纪金额限期退还,逾期不退的收缴国库并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各市、州物价部门也要按照省局的做法,牵头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同时要对各市县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3--5个典型案例于九月中旬前报省。
六、整治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整治向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施加“四乱”行为,是治理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招商引资,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吉林省经济发展的全局。因此,要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应从全局着眼,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招商引资,努力创造更加宽松、优良、具有竞争力的经济发展环境,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加强领导。成立整治“四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物价局局长牛国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物价局副局长李志隆、省财政厅副厅长邹继宏、省工商局副局长于收成同志担任。省物价局刘俊营、于建廷、省工商局霍燕、省财政厅王顺军等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检查的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日常工作由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处于建廷、国淑霞同志负责,联系电话:
(三)为做好整治乱收费工作,由省物价局免费向各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印发《收费登记卡》。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亮证收费并如实在《收费登记卡》上登记,拒不登记的,企业有权拒交。
(四)设立监督举报专线电话,认真受理举报案件。举报电话设在省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电话号码:0431-8549395或0431-8505033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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