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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规范婚姻登记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2]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08 | 生效日期:2002-07-08 |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精神,一九九四年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以吉民发[1994]26号《关于国内公民婚姻登记证件收费的补充通知》对婚姻证书(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精装本每对9.00元、简装本每对2.00元,公民可自愿选择”。但在执行过程中,我省存在着有精装无简装版本的现象,使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无简装本可选。为切实减轻农民和下岗职工的负担,现对我省婚姻登记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在受理婚姻登记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同时提供精装和简装两种版本婚姻证书供公民自愿选择。婚姻登记部门不能按规定提供简装本而强行使用精装本的,应按简装本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不得借无简装本等理由推迟、滞办婚姻证件。
三、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除国家保留的婚姻证书工本费以外,不得再收取登记表格费和其他手续费。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民文[1992]136号文件中关于“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收费1.00元”的规定即行废止。
四、不得借办理婚姻之机强行或变相强制提供有偿服务或推销书报、纪念品等。
五、各地要做好本地区的婚姻登记收费清理工作,停止或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农民和下岗职工的负担。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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