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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境外引种疫情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2]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08 | 生效日期:2002-07-08 |
省农委:
为加强从境外引进种、苗疫情的监测,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引进境外植物种、苗疫情监测收费标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由省植物检疫机关向引种单位收取。
二、从境外引进直接用于销售的商品种、苗,按审批种、苗货值的2%收取疫情监测费,收费最低额为每品种每批次150元。
三、引种单位引进作为生产原材料的种、苗,要集中隔离种植,按审批种、苗货值的1%收取设情监测费,收费最低额为每品种每批次100元。
四、以商业为目的引进的试种种、苗(种植面积不超过2亩),每品种每批次收取疫情监测费100元。
五、以科研、教学为目的少量引进种、苗的,每品种每批次收取疫情监测费50元。
六、凡因与国际有关城市、单位、友人进行交往,境外赠送的植物种、苗疫情监测费的收取按第五条执行。
七、疫情监测期间发现疫情的,检疫机关因实施重点疫情调查、检疫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承担。
八、检疫审批机关在签发《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时,引种单位或个人要向植物检疫机关交纳疫情监测费。如果实际引种数量或种植数量少于审批数量,经确认后应退还未引进部分监测费的70%。
九、植物检疫机关收取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要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取的费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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