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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价发[2002]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01 | 生效日期:2002-05-01 |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报批<出生医学记录>收费项目的函》(辽卫函[2001]408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2]114号)的规定,现将《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出生医学记录》为单页、16开、3色,含特有标识图案,100g进口双胶纸印刷,每份工本费收费标准0.60元。
二、《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收费标准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即自2002年5月1日-2005年4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二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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