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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报名费及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财综[2002]8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05 生效日期:2002-07-05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学位考试有关收费项目的立项申请》(晋教计财[2001]142号)收悉。为进一步搞好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确保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的顺利开展,规范考试报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 《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办、国家教委《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9]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收取“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报名费”和“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学位办在组织全省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时收取考试报名费。该项收费收入主要用于组织报名、命题、试卷保密印制、巡视、阅卷等专项支出;考试合格后,要发放合格证,并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工本费收入主要用于合格证的印制、保管及发放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上述两项收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与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省学位办在收费时,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

  五、省学位办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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