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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工商部门预算外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财办综[2002]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08 | 生效日期:2002-07-08 |
省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1]93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起,地方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执罚部门的预算外收费收入要全部上缴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而国发[1997]7号和陕政发[1998]68号文件曾规定,工商收费中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业管理费要按3%的比率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为了便于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全省工商系统的预算外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后,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在入库时予以分解,其中97%入国库,3%入水利建设基金专户。请你局接到通知后,积极配合征收部门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陕西省财政厅
2002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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