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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4]1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浦东新区、徐汇、长宁、普陀、闸北、杨浦、闵行、宝山、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区、崇明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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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20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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