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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员会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离休干部护工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委老[2005]第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起,调整本市离休干部护工费用补贴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离休干部因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确需请护工的,由医院提出建议,经离休干部原单位同意。实际请了护工、对离休干部履行了护理责任的,凭医院出具的月护工费用收据,由原单位补贴50%,但每月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2、对一部分需要住院治疗、但因住院周期长,或因其他原因一时住不进医院的离休干部,经医疗保险部门、医院和原单位等同意后,可开设家庭病床。在开设家庭病床后,确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请人护理或由家属承担护理工作的,原则上可按照住院请护工的费用标准,由原单位补贴50%,但每月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3、护工费用补贴的发放,应由原单位会同医院根据离休干部病情每月复核认定。
4、护工费用补贴的经费,机关事业单位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列入管理费用。
5、本通知实施后,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员会老干部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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