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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保监发[2002]66号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
发文日期:2002-07-05 | 生效日期:2002-07-05 |
各保险公估机构:
为掌握公估机构业务发展的状况,加强对公估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现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于2002年第三季度开始报送。
二、报送保监会的监管报表一律使用A4型纸,并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各公估机构的报表封面上应注明:机构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时段、报送日期等,并加盖机构公章。
三、报送时间:各公估机构于每季后10日内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送保监会。
四、报送方式:先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后将软盘及正式报表以特快专递方式报送保监会。传真号为010-66086322,电子信箱为zhongjiebu@circ.gov.cn。
五、其他有关监管报表的要求,比照《保险监管报表暂行管理办法》(保监发〔1999〕28号)执行。
六、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中国保监会。
联系人:朱英桃。
电话:010-66016688转1236。
附件:(略)
一、《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表样
二、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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