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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保监发[2002]66号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日期:2002-07-05 生效日期:2002-07-05
 

各保险公估机构:
为掌握公估机构业务发展的状况,加强对公估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现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于2002年第三季度开始报送。

  二、报送保监会的监管报表一律使用A4型纸,并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各公估机构的报表封面上应注明:机构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时段、报送日期等,并加盖机构公章。

  三、报送时间:各公估机构于每季后10日内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送保监会。

  四、报送方式:先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后将软盘及正式报表以特快专递方式报送保监会。传真号为010-66086322,电子信箱为zhongjiebu@circ.gov.cn。

  五、其他有关监管报表的要求,比照《保险监管报表暂行管理办法》(保监发〔1999〕28号)执行。

  六、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中国保监会。
联系人:朱英桃。
电话:010-66016688转1236。

附件:(略)
  一、《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表样
  二、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年07月0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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