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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地税发[2004]25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12-24 | 生效日期:2004-12-24 |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217号2004年11月16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其他纳税人(如饭店、宾馆、酒店等)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精神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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