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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复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费[2004]40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01 生效日期:2004-12-01
 

市交通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复函》(苏价服函[2004]200号、苏财综[2004]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转发: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服函[2004]200号
  苏财综[2004]142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复函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函》(苏交质[2004]49号)收悉。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经两年试行,各方面反映良好,为保证交通工程定额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正式核定如下:

  一、收费范围
  本着“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省、市交通部门向新开工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收取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范围为:省交通部门定额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国家和省重点新建、改建工程的交通定额测定费;各省辖市交通部门定额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地方投资的重点工程、网化工程、通达工程及其他地方新建、改建工程定额测定费;对省市共同投资且市投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高速公路等重点项目,省、市交通部门定额管理机构按各自的投资比例分别收取,严禁重复收费。

  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仍按建安工作量的0.8‰收取。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批复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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