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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技术改造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瑞政发[2004]2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20 | 生效日期:2004-12-20 |
各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技术改造贴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技术改造贴息实施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十五”发展纲要和《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促进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10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技改贴息资金使用原则
(一)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防治、降低成本,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和出口创汇,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坚持整顿和扶持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评议相结合,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提高经济效益。
(三)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扶持、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向,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四)坚持技改项目的先进性,注重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技改贴息资金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技改贴息资金专项用于由市经贸局和上级经贸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而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由本市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2、企业必须在本市照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技改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经验收通过或确认。
4、项目在实施期间,企业无涉税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5、技改项目取得合法凭证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凡国家(含省、市)产业政策明文规定限制、控制、禁止的项目,高能耗、重污染项目,低效益重复投资的项目及不在本地纳税企业的项目,均不享受本市技改贴息。
三、技改贴息项目的具体对象
上述范围和条件内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具体分为以下八类:
(一)本市(含本市、下同)以上重点项目、上年度被评为本市三星级以上企业的项目;
(二)本市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省级科技中小型企业的项目;
(三)获得温州市级以上品牌(名牌和商标)企业的项目,清洁生产试点单位、绿色企业的项目,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装备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工业三大主导行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产业项目;
(五)上年度被评为本市以上星级企业的项目和联合体企业的项目;
(六)一般性技术改造项目;
(七)交通企业车辆更新项目;
(八)其他特殊项目。
四、技改贴息标准
财政技改贴息资金采用对项目可贴息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具体由市财政局和经贸局根据当年财政资金安排计划和项目申报情况核定贴息率,分为四档予以贴息,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以上第一类至第三类的项目按4%~5%予以贴息。
(二)对以上第四类、第五类的项目按3%~4%予以贴息。
(三)对以上第六类的项目按2%~3%予以贴息。
(四)对以上第七类的项目按1%予以贴息。
(五)对市政府或上级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六)对项目实施率低于70%高于50%(含50%)的,按相应档次贴息率与实施率相乘确定的贴息率予以贴息;项目实施率低于50%的,不得享受技改贴息。
(七)对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技改补助或贴息的项目,本市依照上述标准仍然给予贴息。
五、技改贴息操作要求和程序
(一)贴息操作要求
1、贴息项目的确认。项目须经市经贸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后,方可享受贴息。
2、对项目实施内容的确认。市经贸局及上级经贸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技改项目,按照确认批文中规定的内容予以确认;含土建的技改项目,土建投资不应超过固定资产总投资的40%;通过拍卖、转让等合法途径取得生产用房(构筑物)和标准厂房的购置费,视同土建投资给予贴息。
3、可贴息投资额的确认。市经贸局、财政局对可贴息投资额的确认:(1)可贴息投资额必须是实施项目的土建、设备购置、环保设施等的实际投资额。(2)含土建的技改项目,征地款不享受贴息;土建投资额(不含征地款)以可贴息投资额的40%为确认上限,不足40%的按实际计算,超过40%的按40%计算。(3)消费性设施(如轿车)投资不得享受技改贴息。(4)项目建设期从审批、核准或备案日前6个月内予以计算。
4、对投资内容难以核准的化工、医药等项目,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
5、预贴息。根据当年技改贴息资金安排情况,对计划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完成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申请预贴息;经审核确认后,以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为基数,按标准计算应贴息额,先予以支付50%的预贴息。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兑现。
6、贴息兑现。贴息按项目实施竣工年度为结算年度,结算截止期为当年12月31日。
(二)贴息操作程序
技改项目贴息严格实行“三公开一评议”制度,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市经贸局、财政局在每年9月份将本年度贴息金额、使用方向、贴息申报日期予以公示。
2、企业根据要求填报“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并提供“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清单”和项目竣工验收表等有关资料。
3、市经贸局对要求贴息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然后由技术改造贴息评议组(简称评议组)对所有项目的建设内容、产业政策、贴息条件、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评议,并确定贴息率。对有异议需要复核的项目,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后,再提交评议组评议。评议结果由评议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市经贸局对公示的贴息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确定年度贴息安排方案,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市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予以公示。市财政局按照公示的最终贴息方案,将贴息金额直接下达给贴息单位。
5、评议组由市委办、市府办、市发展计划局、经贸局、监察局、安监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环保局、农办、供电局等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评议组邀请市人大、政协领导参加。
(三)对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特殊规定享受技改贴息项目的操作要求和程序,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六、贴息资金筹措
为促进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适度增长,加大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发挥技改贴息“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确保技改贴息资金来源稳定增长,市财政局在上一年度贴息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照全市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确定本年度技改贴息增长比例和资金额度。
七、贴息资金的拨付及财务处理
(一)市财政局按公示的最终贴息额,直接拨付给各企业。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
(二)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分别作“财务费用”、“在建工程”、“补贴收入”处理。
八、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按照“技改项目管理告知书”的要求,妥善管理技改项目的资产,在贴息后二年内的每年末,向市财政局和经贸局报告技改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技改项目的绩效情况。在竣工之日起二年内确须转让、转移到外地的技改贴息资产,应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经贸局,并将相应的技改贴息额上缴市财政;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后,除追回相应的贴息额外,并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享受技改贴息的资格。
(二)市财政局和经贸局等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对上年度的贴息项目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检查户面不得低于10%。
(三)任何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技改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技改贴息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享受技改贴息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出台的有关技改贴息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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