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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郑政[2004]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2004-12-28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国资委制定的《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市国资委 2004年12月16日)


  为适应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2月20日起,组织开展全市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市本级国有资产“家底”和质量。为此,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根据《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郑州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全面摸清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摸清国有资产存量、结构及分布,清理债权债务;对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并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和核销,使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基本相符;核定国家资本金;完善基础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为实现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产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市直机关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统称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本单位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开展实施工作。

  三、工作安排  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从2004年12月20日开始,2005年6月30日结束。清产核资基准日定为2004年12月31日。
  (一)准备阶段(2004年12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
  1.制定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计划。
  2.市清产办向各市直机关、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发放《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及相关报表、工作软件。各单位于2005年2月28日前将应进行清产核资的下属单位名单报市清产办。
  3.召开全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4.各市直机关、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明确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将成员名单报市清产办。
  (二)实施阶段(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
  1.填报与自查(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各单位要认真填报本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及说明,于2005年3月31日前上报主管部门,大型一类、二类企业将报表与说明于2005年3月31日前直接上报市清产办。
  2.主管部门组织复(联)查(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在自查的基础上,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所属单位进行复(联)查,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应作为复(联)查的重点;复(联)查面不低于全部单位的30%。对自查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其补查。复(联)查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汇总,并写出清产核资结果的书面报告连同有关资料于2005年4月30日前报市清产办进行数据汇总和批复。
  3.组织检查验收(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主管部门复查的基础上,市清产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核查;核查面不低于全部单位的10%。
  (三)总结汇总阶段(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1.各单位针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制定改进和加强资产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2.市清产办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并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3.市人民政府对清产核资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表彰。

  四、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1.郑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属单位,以及其投资举办的宾馆、饭店等各类经济实体;
  2.市本级、各开发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实际控制力的国有参股企业,郑州市商业银行和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近两年因改制或其他原因已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单位,关闭、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不进行清产核资的国有参股企业,报经市清产办批准后,可不进行清产核资,将规定基准日的清产核资数额、资产评估数额或账面数额上报,作为清产核资结果。
  (二)内容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内容是: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完善制度。
  基本情况清理: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对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资产清查: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占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
  资金核实: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核对收入、支出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情况进行核实处理,确认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占用的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完善制度: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和健全、完善和落实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
  2.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完善制度等。
  资产清查:对各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现有实际价值。
  价值重估:对各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重新估价。凡企业在用的主要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较大的成套设备或房屋、建筑物),如果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很大,且清查出经认定的各种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又无法自行消化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清产办批准后,可以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价值重估原则上应采用物价指数法,按照国家《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1995年)列出的价格指数,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对于有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市清产办批准后也可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重估。
  损溢认定:市清产办和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来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与资金挂账。资产损失的认定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规定执行。对各项资产损溢及资金挂帐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报市清产办批准。
  资金核实:根据企业上报的经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等清产核资结果,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省、市清产核资政策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的数额。重新核定的国有资本金数额作为今后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考核和国有资本金运营效益考核的基础数据。
  完善制度: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各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认真分析清产核资有关数据资料和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分别编写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清产核资总结报告,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市清产办根据上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撰写分析报告及工作总结,完善全市国有资产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分部门、分系统、分单位进行。
  2.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占有的全部国有财产进行全面清查,不重不漏,将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可靠。
  3.按照统一的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的格式及要求进行填报和数据录入。
  4.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损失,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核准后进行处理。
  5.对不积极组织或未按时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市清产办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完成,并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被审核单位承担。对不按规定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的单位,市财政局暂缓审核其下年度预算,暂缓拨付经费;存在上述问题的国有企业,市工商局暂缓办理其下年度的工商年检。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对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单位财产损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对贪污盗窃、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财产的,按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郑州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柳身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国资委主任
  副组长:贺广勋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大会 市国资委常务副主任
  成 员:赵顺舟 市国资委副主任
  程筱平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庞任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安 波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书亮 市审计局纪检组长
  王和平 市物价局副局长
  钟喜正 市房地产管理局纪委书记
  付文灿 市经委副主任
  周金钟 市商务局副局长
  赵建民 市建委总会计师
  封银曼 市卫生局副局长
  卢欣华 市教育局助理调研员
  刘鲁豫 市民政局副书记
  王学军 市人事局纪委书记
  张延明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周 晨 市交通局副局长
  丁春萍 市文化局纪检书记
  张福清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盘光 市旅游局副局长
  王锡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钱跟上 市司法局副局长
  高 杰 市供销社副主任
  郑伟业 市粮食局副局长
  高云芳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潘公社 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全德 市地税局副局长
  付和平 市法院副院长
  王天迎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耿光平 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林建刚 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戴用堆 郑东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任永桥 郑州出口加工区副主任
  张 吉 市政府办公厅处长
  张豫舟 市公安局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资委,由赵顺舟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联系电话:0371-8868393。

郑州市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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