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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专科毕业生接本科教育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财综[2002]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11 生效日期:2002-06-11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专科毕业生接本科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冀教财[2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有关精神,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科教兴冀战略,同意你厅和承办对专科毕业生继续进行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在组织专科毕业生接本科教育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考务费。
  特困生参加专科毕业生接本科教育资格考试,免收考试考务费。

  二、专科毕业生接本科教育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专科毕业生接本科教育资格考试考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隶属关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和核拨的资金,专项用于考试的命题制卷、阅卷登统、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支出。

  四、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专科毕业生接本科教育资格考试收费期限暂定为三年。

  七、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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