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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外经[2002]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06 生效日期:2002-06-06
 

各用汇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请严格按照财政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出国用汇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工作提出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和“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的使用
目前本市出国团组在办理外汇申请时,仍暂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非贸易出国用汇申请表”和“上海市财政局非贸易出国用汇核销表”。启用“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和“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时,我局将另行通知。

  二、关于外汇现钞提取的管理
凡本市需要携带外汇现钞出境的出国团组,提取现钞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必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持市财政局开具的“非贸易外汇支付现钞通知书(见附件2)”前往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指定受理点办理外汇现钞兑换手续。

  三、关于购汇限额预算的监督与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否按规定纳入限额预算管理范围;是否按预算规定的范围供汇;有无出国绕道旅游现象;回国后是否及时办理了外汇核销手续;外汇现钞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程序报批等。各用汇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把关,指定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外汇管理财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2、非贸易外汇支付外币现钞通知书

上海市财政局
2002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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